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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2012)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5    浏览:191

                                           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是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广东高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广东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4]14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和建设要贯彻《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的有关精神,围绕广东建设教育强省的目标,合理考虑重点学科的门类、布局和结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广东省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扶持学科三个层次。广东省重点学科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评估确定。分布在广东省高等学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经申请认定后,成为广东省重点学科,纳入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广东省三个层次的重点学科,原则上从博士、硕士点中遴选。广东省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特色明显,对广东省经济、社会、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意义重大。 (二) 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造诣较深、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善于教书育人、团结同志和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队伍。 (三)己培养出相当数量的高质量毕业生;承担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突出。(四)学术气氛浓厚,能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能满足本学科教学科研需要的场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效。(五)既重视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又重视科研成果的开发和推广,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第五条  属广东省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急需,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经过几年建设可望取得较大进展的学科,如因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尚未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经评审可列为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或扶持学科。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申请广东省重点学科应为校级重点学科并至少经过3年建设。
第七条  对高校与大型企业集团、高校与各级政府进行实质性共建的学科经评审可优先增列为广东省重点学科。
评  审
第八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采取学校申报、同行专家评审,广东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一)申请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的第四、五、六、七条的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向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进行初审,并加具具体推荐意见后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二)广东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学科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5至7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或实地评审,通讯或实地评审结果将予以公示。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对通过专家通讯或实地评审的学科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择优确定重点学科。 
经  费
第九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组成。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分年度下拨。设置在“211工程”学校的广东省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在学校“211工程”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点所在高等学校当年提供的自筹经费应不低于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所下达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发展,如科学研究、学术骨干培养、学术交流必须费用、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学校主管部门监督下,重点学科带头人根据财务制度按计划支配所在学科经费。广东省教育厅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重点学科经费挪作他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管  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每3年对学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广东高教改革发展的情况对重点学科的布局、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评估工作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部署,有关学校配合执行。
第十三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实行目标管理。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须填写《目标任务书》,经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后下达执行。《目标任务书》一经下达一般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要报请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实行绩效评价制定。广东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每年对重点学科建设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成效不显著的学科,实行减拨、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由学科所在高等学校负责。高等学校应对重点学科在出国人员选派、学术交流、仪器设备购置、科研编制分配、职称设岗、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建立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学科的评估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广东省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须完成《目标任务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否则取消申报为新一轮重点学科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提前完成《目标任务书》的任务,学科可提前申请评估验收。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教科[1999]44号)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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