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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201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4-09-15    浏览:202

                                       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市重点学科建设,依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是在广州市属高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市属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三条 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位结构、研究专长、学术水平等方面不断优化。

第四条 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大力培养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

第五条 形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平台和基地,主要有博士学位授予点、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不断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高校和其他部门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七条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教育强市,为促进市属高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使部分市属高校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和国家重点学科水平。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主要学科方向已形成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学科发展前景,对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
2.学科主要带头人在60岁以下,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学术研究活跃,在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至少有在编在职的一名正高人员、三名副高人员,且在研究方向上分布合理,主要学术骨干在国内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学术队伍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具有较高比例。
3.具有较齐全、系统的图书文献资料和仪器设备,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源,具有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5.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在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校内初审,并确定申报的学科。
2.市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初审意见,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及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准。
第四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学科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五年建设期满重新遴选下一轮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第十三条 对立项建设的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由广州市教育局下达《广州市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所在学校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广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各高校是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建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所在高校的相关院(系)是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本院(系)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本院(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要落实学科带头人在人、财、物方面的统筹权和责任,为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提供支撑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学科要确定专(兼)职人员担任学科建设秘书。学科建设秘书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等。

第十八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九条 各学科应建立承接各类重大项目的机制。要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契机,依据自身的优势和实力,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地方的各级各类重大项目,增强学科的造血机能,以形成学科建设的良性循环,促进重点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和学科优势的聚集。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档案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真实记录,对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学科要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管理,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用场地,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档案收录内容包括:
1.综合材料。各类上级批文;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运行机制、管理办法、阶段总结及统计表等;学科人员名单。
2.学科梯队建设情况。带头人的重大发展;人才培养与引进。
3.科研情况。科研项目立项(纵向项目确认书及横向项目合同书);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等),其中有、无标注成果需分类存档;成果获奖;专利申请及授权(需有专利申请请求书及授权专利证书)。
4、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及合作研究。人员出访(正式邀请函、学术会议报告或论文);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会议主要材料、会议主报告、专题报告等)。
5、研究基地情况。实验室及图书资料室管理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登记;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登记;实验室对外开放记录;客座研究人员工作日记等。
6、经费筹集及使用。经费投拨及使用原始记录,开放经费使用需单列,并均须有学校财务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由广州市教育局按统一序列编号管理,并建立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信息库。高等学校及其有关院(系)要健全和规范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站或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促进重点学科资源开放共享,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属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管理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严格审批程序,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各高校在每年6月中旬对本校市属高校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广州市重点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期末验收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优先申报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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