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托广州医科大学及其二级单位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实验室面积、科研仪器总值达到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要求,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PI制)。
(一)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一支基本稳定的人员队伍,原则上固定人员(含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名,并不断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每个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均应有3名以上具备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达到学校“南山学者”人才计划第三层次及以上)和6名以上的学术骨干(学校“南山学者”人才计划第四层次及以上),组成完整的科研梯队。
(三)重点实验室应配备技术支撑人员。
(四)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协助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批开放课题等。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制度。实验室可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按规定上报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规范中英文名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必须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设立并不断完善重点实验室网站。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研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有效监控和预防实验室生物污染。
(二)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并予以考核,确保其掌握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本实验室具体实际,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并安排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支持实验室建设,并负责落实实验室用房等硬件设施。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布局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各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