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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207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417

  附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

  ()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市长奖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组织”,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具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七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市长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权属清晰,并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市长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卓越贡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

  ()该系列或者重大发现的成果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

  ()该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现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为广州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候选人应在近五年内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是该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或者获得了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得了1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1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且是上述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候选人以上奖项或近五年内完成的其他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对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近五年内在本市累计实现利税1亿元以上。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每年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40项。

  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每个奖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二等奖每个奖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三等奖每个奖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项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文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已公开发行,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大量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的产品应当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应当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应当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应当是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但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且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应当是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研发及其应用推广的项目。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在传统产业、传统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国内外先进技术,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生产服务等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质增效和内涵式增长等目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应当是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或者在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项目。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当是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科普展项及其他成果。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是在科技管理和支撑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定标准: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行业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观点、理论、方法、手段、对策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的;或者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创新,具有原创性、科学性、通俗性和趣味性,普及面广,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和和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作用及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其中,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根据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组织)、拟授奖项目、奖励等级。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授奖的组织工作,以及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共252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广州地区两院院士或者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30%的更换率。

  第二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申报推荐方式,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填报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交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推荐。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完成人或者项目完成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所称“同行企业”应当是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在同行中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强、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好的独立法人机构。每家企业每年度可推荐1项或1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所称“两名以上科技专家”应当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1名院士和1名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项或1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应当对申报书、有关证明或评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报推荐材料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由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三十五条 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推荐奖项所属的学科(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同一学科(专业)项目()在同一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同一学科(专业)项目()数量过少的,可以合并。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由7名同行技术专家在网络评审系统上分别对每位候选人、每个候选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名单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上公布。专家网络评审采取量化评分方式,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评审得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后,按照拟奖项目数量的1:1.5比例提交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结果公布。

  ()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专家由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共9人组成,正、副组长由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名单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学科(专业)组评审采取指定会场并实行全程视频录像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每个项目设主审和副审各1人。学科(专业)组审阅材料,并听取项目主审人的介绍后进行评议,学科(专业)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的,应安排进行现场考察。评议及考察后,对申报项目进行投票,按照拟奖项目数量的1:1.1比例向市评审委员会报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学科(专业)组负责对本领域市长奖申报人进行评审,由学科(专业)组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数的,方可推荐给市评审委员会。

  评审结果公布。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实行全程视频录像。

  1.审阅材料。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2.陈述答辩。听取学科(专业)组推荐的市长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陈述并进行现场答辩。

  3.初评汇报。听取学科(专业)组对本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初评情况说明。

  4.投票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以记名方式,依次对市长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组织)投票表决,表决产生市长奖拟授奖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组织)。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以上(80%),表决结果有效。

  市长奖拟授奖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组织)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票数。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名单,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组织)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

  ()三年内曾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做出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评审结果、拟授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及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如对候选项目(组织)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推荐。

  第四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四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受理的异议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提交申辩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事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申辩意见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异议核实情况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异议材料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提交申辩材料。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事实的调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核实情况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第四十九条 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推荐或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申报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授奖人、拟授奖项目(组织)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市长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市长奖奖金金额为12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70%以上金额应由项目组根据项目完成人贡献的大小分配给个人。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字〔2009348)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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