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和管理体系,保障学科、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分类以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学位点指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实行两级管理,即校、院分责制度。跨学院(医院)的学科、学位点实行由学校指定的学院牵头负责、其他学院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以所承担或所牵头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为单元成立学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学科(含学位点)进行管理。管委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3-5人,秘书1人,任期6年(可因人员变动做适当调整)。管委会名称一般为:学科名称+届数+管理委员会(如:基础医学学科第一届管理委员会),并可分别制定管委会章程。
第五条 学院推荐产生其所承担或所牵头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管委会主任,经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研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后任命。管委会主任在相关学院(医院)院长、学科负责人或国内外同学科学术影响力较大、利于学科发展的学科骨干中产生,副主任由其他相关单位院长、副院长或学科骨干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提名,有关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委员具体人数及人员组成应结合本学科(学位点)的研究方向进行设置。其中跨学院(医院)学位点的委员组成应考虑学院(医院)分布,并可适当增加副主任及委员数量。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由学科导师队伍成员组成,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科研教学成果突出,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近3年内连续承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务(新增学科/学位点的管委会委员不做此要求)。
第八条 管委会在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学院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1.学科发展规划。各学科应紧密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学位点评估等因素,科学凝练学科方向,起草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等,并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各学科应积极开展学科共建,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科影响力。
2.统筹组织学科申报及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组织学科进行各类申报和评估工作,包括重点学科申报、学科评估、学位点申报、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动态调整、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以及新增学位点的建设等。
3.优化培养方案。以学科、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定期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各学位点的培养目标须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研究生能力培养。
4.研究生培养。包括研究生指标分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议、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等。
5.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各学科应围绕学科重点研究方向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规范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各专业学位点需要具备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构成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管委会负责该学位点的导师培训、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6.加强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各专业学位点应积极加强学校和企业、科研院所合作,扩大联合培养基地规模,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情况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科、学位点建设,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管委会开展工作(如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审核评估等工作)的经费由学科、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经费由学科管委会主任统筹使用,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建设需求确定。经费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