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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2016)广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及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其主要项目经费来源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科研处牵头组织申报、学校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的各类校内自选科研项目,其主要项目经费来源是学校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我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审批等实施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开支管理。后勤校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的管理。

(二)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审核推荐(一般限额申报项目评审后推荐)、日常管理、结题验收和实施监督等。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及任务计划书要求具体承担和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根据预算计划科学、合理、合法、规范地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负责,并须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的申报安排发布相应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动员。各二级单位根据项目申报信息与要求,做好申报动员和组织工作。

(三)自主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主申报,确保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遵守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四)初步审核。各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及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后按要求汇总报送科研处。

(五)遴选上报。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统一校内评审或分配限额的方式进行项目遴选。

1.统一校内评审。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汇总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2.限额分配。科研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申报限额进行分配,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将指标下放至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根据限额自行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科研处汇总后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学校年度科研工作规划确定立项指标。具体申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责任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享办法等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二级单位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二)合作协议统一使用“广州医科大学科技合作专用章”。

第八条 科研处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我校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的编撰工作,统筹协调有关单位、机构或平台联合申报和承担各类高级别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并下拨项目经费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编制细化科目预算,并确保合同(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课题组成员、经费预算等内容与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

(二)科研处按申请书(或合同书)确认课题组成员及其排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如需变更项目信息,须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三)申请书(或合同书)原件由二级单位留存。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在学校下达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与二级单位履行有关立项手续。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规定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设立子(分)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按照项目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学术自主权。所在二级单位须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条件给予支持保障,并督促项目组按照研究计划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并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各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分工及要求。各承担单位须主动配合,加强协作,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或出版的相关论著等成果均应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明确标注资助字样,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涉及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原则上均须进行项目开题论证。

(一)开题论证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凡须进行开题论证而未按要求执行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予使用。

(三)其他类别的科研项目如需进行开题论证,参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周期,适时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或年度检查,以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一)我校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项目中期(年度)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中期(年度)检查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校级科研项目中期(年度)检查由二级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三)项目中期(年度)检查可采用书面检查、汇报检查和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对于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项目中期(年度)检查过程中,如存在以下情况,学校将酌情给予暂缓经费报销、终止(撤销)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等处理:

1.无故不参加中期(年度)检查;

2.不按时报送中期(年度)检查材料;

3.整改不力,项目研究工作未见进展;

4.项目无法继续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信息,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应继续主持科研项目。在不影响项目研究质量和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二级单位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可选定具备完成能力的课题组成员(或二级单位领导)担任项目临时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经费支出审批等,确保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我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科研项目的,须及时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

(三)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项目负责人须征得项目组全体成员同意并在立项批文下达后两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如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变更项目组成员需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由科研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2.原则上同一项目最多只允许变更一次项目组成员(研究生信息变更除外)。

3.已在科研处开具相关项目参与证明或已在职称评审等使用过的项目组成员及其次序信息一律不予变更。

第十九条 我校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均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违规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计划书)约定的时间、形式进行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须在约定结题时间前提交项目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结题材料的形式与数量应与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一致。

(二)结题标准以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结题证明材料下达后方可认定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结题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按要求修改、完善研究成果或重新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定期对逾期未结题的科研项目进行清理。清理后仍未能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暂停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结题绩效与二级单位后续科研项目申报限额指标挂钩。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科研项目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档案室三级管理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档案原始资料的提供者,须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组成员如需复印申请书(或合同书),一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科研处不提供个人查询、复印科研项目档案服务。

(二)二级单位作为项目档案的基层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对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确保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三)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各二级单位均须定期将已结题项目档案统一移交本单位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立项时即开始建立。档案内容应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结题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文本资料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 我校科研项目档案实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双重管理,所有科研项目档案材料原则上应同时提供纸质版文档和电子版文档进行备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规定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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