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引导教职工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师生通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渠道获得,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以及与社会资金共建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协议均适用本办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如附属医院、科技公司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并对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实施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应统一以学校名义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项目,包括委托、合作两类。
(二)技术转让项目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用所订立的项目。
(三)技术咨询项目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项目。
(四)技术服务项目是指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项目。
(五)校企共建的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是指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等以优势互补、促进产学研发展为目的,联合立项共建的平台合作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横向科技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一)学校科研处是横向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技术合同及利用社会资金共建各类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协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配合开展结题工作。
(二)二级单位是横向科技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科技项目的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并进行过程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技项目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照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并对项目涉及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教职工承担横向科技项目,应与项目委托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表现为与项目委托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或按委托方规定程序填写、报送、批准的申请(申报)书等。凡未按规定办理规范手续并在科研处备案的横向科技项目,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研究成果亦不计入有关人员工作绩效。
第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签订。学校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学校委托的代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签订合同前必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信情况等有关证明文件,验明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六条 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根据项目性质选择相应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
(一)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计划、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章及日期等内容。
(二)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三)合同内容由二级单位、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经合同双方签章确认生效。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标的情况填写技术合同文本。各类校企共建的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由共建双方共同商讨形成合同初稿。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承担的合同进行初审、协调和监督,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提交学校科研处审核。涉密项目应同时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涉外项目应同时提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
(三)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对外签约授权登记表》和《广州医科大学对外签约授权委托书》,附合同样本,经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
(四)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的合同由被委托人签字后一式六份报送科研处盖章。
第八条 职务发明的重大科技成果在进行技术转让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重大科研技术合同和风险较大的技术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双方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
第九条 若项目部分任务需委托第三方完成,必须明确写入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及与社会共建各类产学研平台、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协议均统一使用“广州医科大学科技合作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二级单位、科研处负责共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二级单位有义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因故需要对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变更或中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提交签约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单方面修改、中止或随意口头变更、中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来往信函、传真等文件均属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处理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有关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同意结题的证明材料,并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需要鉴定或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在合同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如实上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科研处。如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承担。学校根据违约性质确定可承担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提取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和采用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和声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技术委托、技术服务类横向科技项目,学校从项目到账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经费的开支须严格按照项目相关性执行,涉“三公”费用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票据合法性、业务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其他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