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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3号)

编辑:江文菁    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1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调整广东省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科函资字〔2021〕194号),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等有关规定,推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呈交、保存、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相关要求应当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竞争性前资助项目和定向组织前资助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推进科技报告的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

  (二)交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负责科技报告系统平台对接维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保存、管理等日常工作,按要求将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数据汇交至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二)协助开展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对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规范撰写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格式、内容、密级等审核工作,并及时呈交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按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根据科研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可以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形式之一,包括进展报告、专题报告和最终报告三种类型。

  第九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取竞争性前资助和定向组织前资助方式的技术研发类项目,须提交“最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要材料;其他市科技计划项目,可结合实际在项目结题验收环节自行提交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作为项目成果之一。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提出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延期公开时限。

  (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涉密项目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格式、内容、密级并呈交市科技局,确保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对呈交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对未获通过的报告退回修改;对通过审核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通过“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定期对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益共享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广东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全文实行授权受控使用。延期公开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延长公开时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确保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广州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或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呈交规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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