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学校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自行转化。
第四章 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权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的现金净收益,纳入学校按“收支两条线” 统一管理,按10%、10%、80%的比例由学校、二级单位、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分配,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按规定开展评估后按10%、10%、80%的比例由学校、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分配,学校及二级单位可以分配为现金或20%股权(在明确二级单位为权益人的前提下,可委托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持有)。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所分配的80%现金或股权成果转化权益由该成果主要完成人负责在团队内分配,其中主要完成人可分得份额不少于其中的50%。所获相关收入应按规纳税、分配方案应在学校及时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广州医科大学大学科技园及孵化器的发展,在科技园发展空间和资金筹措方面给予倾斜性政策,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及学生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的,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将在学校在职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对本办法的语义及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广医大发〔2015〕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