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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2017)广州医科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编辑:刘妍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论著或译著;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中所产生的具有先进性及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评价、成果登记与上报、奖励申报、科技保密与成果归档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五条 科研处是我校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或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凡列入我校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进行成果评价。

(一)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资源等造成危害的因素;

(二)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或已完成自主研发课题;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拥有经政府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五)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各类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如下:

(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获得认可。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研究成果,其意义不仅表现为论著的学术价值,还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可视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邀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三)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邀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评审形式包括会议和函审。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评价验收。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一)理论研究成果提交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学术论著及其被引用情况报告、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等。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提交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四)所有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和他人技术必须明确说明来源,相关材料必须按规定打印、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组织评价单位进行成果评定。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评价单位出具相应成果评价证明。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所需费用从申请评价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十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进行归档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将全部技术资料原件由二级单位汇总后送交学校科研处办理成果档案移交手续。所有科技成果档案由学校档案室保管。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按要求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凡以我校为主完成、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通过学校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科研处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相关科技成果集成申报高级别奖项,并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参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科技成果及其评价、奖励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者一经查实,上报相关部门撤销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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